申请人:黑龙江甄智慧乳业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黑龙江甄原坊乳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荣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19310号“泰格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91424号、第75612323号、第769897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现与申请人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已有其他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在先权利尚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现为在先有效的商标。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驳回复审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但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知名度。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