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27989号“EVERD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563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防腐蚀剂”商品上已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25年4月27日第1933期撤销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材防腐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类似,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