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舒万诺知识产权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14170号“SOLVENTUM WE NEVER STOP SOLVING FOR Y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为“SOLVENTUM”,对应申请人中文商标和字号“舒万诺”,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显著性进一步加强。经查,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资料、网络资料、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SOLVENTUM WE NEVER STOP SOLVING FOR YOU”可直译为“舒万诺 我们从未停止为您解决问题”,使用在其指定的服务上,不易被认知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