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506645号“樱花日株 YING HUA RI ZH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樱花日株 YING HUA RI ZHU 60506645

阅读:113855 2025-05-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樱株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冯诚升 委托代理人:山东围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18日对第60506645号“樱花日株 YING HUA RI ZH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不仅摹仿复制申请人的知…

  申请人:樱株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冯诚升

  委托代理人:山东围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18日对第60506645号“樱花日株 YING HUA RI ZH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不仅摹仿复制申请人的知名商标,还针对其他知名企业的商标进行傍搭,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极强的傍名牌、搭便车不正当竞争恶意,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行为误导了消费者,造成了市场的混乱,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二、申请人及日本樱花株式会社、“樱花”品牌在润滑油行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1775305号“樱花”商标、第36387882号“樱花舒尔 SAKURASHUER及图”商标、第59088691号“SAKUR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1、被申请人名下注册的商标;2、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的企查查工商档案;3、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摹仿品牌介绍;4、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抖音视频宣传截图和申请人微信公众号信息截图;5、申请人企查查工商档案;6、经销合同发票;7、媒体报道资料;8、展会照片和新闻报道;9、抖音、微信公众号宣传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立的智力成果,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紧密的联系。被申请人没有恶意注册、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主要理由和请求。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1日申请注册,2022年5月7日在第4类润滑脂;发动机油;切削液;齿轮油;润滑剂;润滑油;乳化油;导热油;工业用油;油精商品上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一、三的申请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工业用油;燃料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时间和初步审定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工业用油;燃料等商品上。

  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显著认读文字“樱花日株”与引证商标一“樱花”、引证商标二中文字“樱花舒尔”、引证商标三“SAKURA”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润滑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润滑油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商标对于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故对其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四、鉴于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4日

本文《关于第60506645号“樱花日株 YING HUA RI ZH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樱花日株 YING HUA RI ZHU 6050664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932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