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马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孵创(深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85694号“Etern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181655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182225号、第33191824号商标在缝纫机、熨衣机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现为动物剪毛机等其余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第33182225号、第33191824号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动物剪毛机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商品来源,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