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唯初级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深圳市盛波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99737号“PARADO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经我局核准,2025年4月27日,申请商标转让至宁唯初级有限公司名下,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622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归属于同一主体所有,且引证商标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两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