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燕清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053566号“万家淼WANJIAMI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7405号、第11075640号、第21989169号、第926439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差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具有显著特征,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市场误认与混淆。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已在本类获准注册,本案申请商标是作为申请人的系列商标而申请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