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喜德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蟹蟹团成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920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83081号“鑫德铜 XDT及图”商标、第42874104号“鑫大唐名门 SINCE 2009 XDT 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支架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钢条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虽经一定设计,但仍易被认读为“XDT”,与引证商标二中可独立识别部分“XDT”字母组合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金属支架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金属支架之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支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