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海涛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诚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79056号“爱上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独立设计,在第29类商品中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并不是仅仅表示日常用语。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39885号、第48147236号、第2928113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属于完全不同的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该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不会造成任何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水果罐头;豆腐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板鸭;水果罐头;豆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文字“爱上你”构成,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该标志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具有可注册性。
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续展宽展期内。鉴于其最终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