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昌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昌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4日对第58649366号“手打柠檬茶 LUNLE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LINLEE”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7882886号“LINL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960823号“Linl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031589号“LINL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8903370号“Linl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同地域同行业竞争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抢注、摹仿申请人品牌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包含“手打柠檬茶”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被申请人在先知晓申请人商标的情况下,刻意大量模仿申请人名下商标,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导致误认,损害不特定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子公司简介;
2、申请人商标流转证据;
3、媒体报道材料;
4、宣传推广证据;
5、推广合同、发票;
6、媒体报道材料;
7、店铺图片;
8、申请人及商标获得的荣誉;
9、在先裁定、判决;
10、被申请人工商信息;
11、被申请人模仿申请人品牌及店铺装潢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及其“LUNLEI”商标在全国范围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被申请人成立时间早于申请人成立时间及字号变更时间。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创立于湛江,被申请人成立于广州,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分属不同地域,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人具有恶意抢注被申请人“LUNLEI”商标及他人商标的恶意。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获得的荣誉;
2、被申请人抖音、小红书截图;
3、推广合作协议;
4、加盟服务合同;
5、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
6、店铺图片;
7、网络店铺图片;
8、申请人抢注他人商标证据等。
针对被申请人上述答辩材料,申请人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具有抄袭申请人“邻里”、“LINLEE”标识的恶意。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店铺风格与申请人风格相近,是对申请人的摹仿。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地域不同不能证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获得区分性。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合理性,并非抢注被申请人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0日申请, 于2022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食物保温容器;饮料隔热容器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3、引证商标二由湛江市霞山区昌邻美食店于2021年6月17日申请,现处于我局驳回复审审理中。于2022年3月13日转让予申请人。
4、引证商标三由湛江市霞山区昌邻美食店于2021年6月18日申请, 于2022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啤酒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22年3月13日转让予申请人。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5、引证商标四由湛江市霞山区昌邻美食店于2020年8月13日申请, 于2021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经我局核准,于2022年3月13日转让予申请人。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6、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王敬源经营的湛江市霞山区昌邻美食店,在2019年4月19日首次申请注册了第37657427号“昌盛鄰里”商标,后转让予申请人。
7、被申请人在不同类别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26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100余件“邻里”系列、“LUNLEI”系列、“抡擂”系列商标。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1日首次申请注册第56249117号“邻里”商标。
8、被申请人“邻里”系列、“Lunlei”系列、“抡擂”系列、“LUNLEI 手打柠檬茶”商标申请日均晚于申请人相应的“邻里”、“Linlee”、“LINLEE·柠檬茶”系列商标。如第56297656号“Lunlei”商标与第48903370号“Linlee”商标、第58638357号“LUNLEI 手打柠檬茶 ”商标与第56765664号“LINLEE·柠檬茶”等。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故本案中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据此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商品/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由“LUNLEI”和“手打柠檬茶”构成,其主要识读部分英文与引证商标二英文字母构成、排列顺序、呼叫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加之“抡擂LUNLEI”为粤语的“邻里”发音,考虑到申请人“LINLEE”标识在广东地区已具有一定影响,且双方均处于广东省,争议商标更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抖音宣传截图未体现形成时间、获得的荣誉未体现争议商标、其他合同、店铺图片等证据为被申请人单方证据、证明力较弱,故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取得能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进而不易与引证商标二相混淆。
目前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2021年之前申请人已将“邻里”、 “LINLI”标识使用在柠檬茶等商品上,并在广东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同地区的同行业从业者,其对申请人上述标识理应知晓,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善意。经我局审理查明6、7、8可知,申请人早在2019年由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王敬源经营的湛江市霞山区昌邻美食店即已注册了“昌盛鄰里”商标,变更行为具有合理来源,并未抄袭攀附被申请人字号。而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才首次申请注册“邻里”商标,且被申请人注册的“邻里”、“Lunlei”、“抡擂”、“LUNLEI 手打柠檬茶”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邻里”、“Linlee”、“LINLEE·柠檬茶”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书写方式、整体外观等方面高度近似。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店铺装潢、外观效果、产品包装样式、营销方式、店铺地理位置等均与申请人雷同,已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抡擂LUNLEI”与粤语“邻里”、“Linlee”发音相近,被申请人围绕申请人在先的“LUNLEI”、“昌盛鄰里”等商标反复注册,对此被申请人未做出合理的解释说明,被申请人具有摹仿申请人店铺装修风格、产品包装样式、营销方式,攀附申请人商标的故意。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