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尚美健康产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上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44074号“浆果日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302353号“浆果日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2、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上关于“浆果日记”的搜索结果;2、引证商标状态证据;3、其他商标资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文字“浆果”使用在其指定的酸奶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