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权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怡婷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09日对第55302107号“新丈黑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685626号“周黑鸭及图”商标、第7936074号“周黑鸭及图”商标、第7936081号“周黑鸭及图”商标、第9331225号“周黑鸭”商标、第14599836号“周黑鸭及图”商标、第15756506号“周黑鸭”商标、第36279348号“周黑鸭及图”商标、第7806802号“黑鸭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29类“周黑鸭及图”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三、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抢注,侵犯申请人的字号权。四、被申请人具有一贯抢注摹仿商标的主观恶意,集中恶意摹仿和抢注申请人的商标,采取不正当手段注册和囤积其他商标,牟取不正当利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
2、湖北世纪愿景商贸有限公司工商信息及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材料;
3、“周黑鸭”品牌特许经销合同;
4、商标维权裁决文书;
5、认驰批复;
6、品牌荣誉证明;
7、宣传推广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6日申请注册,2021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八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第九条系总则性规定,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精神已体现在包括《商标法》第三十条等具体条款之中,对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争议商标指定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词汇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第二,申请人称“周黑鸭及图”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鉴于本案中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其保护,故为避免法条竞合,本案不再对该枚商标是否构成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及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查。
第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及“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适用要件之一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申请人在先字号及在先使用商标的商品/服务相同或类似。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对鸭脖等产品的广告宣传、商业使用及获奖荣誉,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方式、服务目的等方面差别明显,且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的类似群组,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亦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第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或者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或多次抢注商标等行为,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另,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