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蓝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上海米之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4)商标异字第000004037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4年07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0495478号“米兰壁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124799号“MI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125112号“MIL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9859716号“橙饰米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淡化原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唯一性,产生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原异议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综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不予注册。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城市米澜”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纺织织物;丝绒;麻布;法兰绒(织物);人造丝织品;纺织品制墙上挂毯;纺织品制壁挂;织锦人像;床罩;床单(纺织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859716号“橙饰米兰”、第10495478号“米兰壁纸”、第14124799号“MILAN”、第14125112号“MILAND”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纺织织物;床单和枕套”、第27类“非纺织品制墙上挂毯;非纺织品制壁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读音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078980号“城市米澜”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诸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作品登记证书;
2、产品包装、宣传视频图片。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3年4月2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在第24类“纺织织物;丝绒;麻布;法兰绒(织物);人造丝织品;纺织品制墙上挂毯;纺织品制壁挂;织锦人像;床罩;床单(纺织品)”商品上不予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四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7类“地毯”等,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纺织织物”等,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由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地毯;纺织织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由中文“城市米澜”构成,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关于抢注之规定适用于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原异议人已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且我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原异议人的权利予以保护,则对此主张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进行评审。
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被异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或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致欺骗相关公众或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