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玉林绿珠物流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83018号“红狐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48072号“红狐之家 红狐号及图”商标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85205号“豆瓣阅读及图”商标、第75996609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