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克罗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029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63333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第516941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不予注册,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