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万木生源家居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49199号“YESWOO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一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YESWOOD品牌已进入全球化品牌发展轨道,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37234号“一视无忧 YESWO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YESWOOD品牌使用证据、所获荣誉、申请人YESWOOD商标的全球申请保护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板电脑专用支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监视器(计算机硬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YESWOOD”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字母组合“YESWOO”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具有地域性,申请人所述申请商标域外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其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