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640572号“听泉甄选 听泉 TING QUAN SELEC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听泉甄选 听泉 TING QUAN SELECTION 80640572

阅读:113067 2025-05-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灵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深圳分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640572号“听泉甄选 听泉 TING QUAN SELEC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0223756号“听泉鉴宝 TING Q…

  申请人:江苏灵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清亦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深圳分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640572号“听泉甄选 听泉 TING QUAN SELEC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0223756号“听泉鉴宝 TING QUAN Treasure Apprais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第80233184号“听泉 听泉鉴宝 TING QUAN Treasure Apprais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系申请人关联公司名下商标,目前正在等待实质审查中,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02415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及第802299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部分驳回,待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稳定后,引证商标一至四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届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将不再阻挡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所包含的“听泉甄选”、“TINGQUANSELECTION”系常见中英文,从其本身标识含义、商品项目与商标的关联性以及消费者及市场认知角度来看,均不易产生欺骗性,也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或功能用途产生误认。此外,申请商标系抖音知名博主“听泉鉴宝”(现已更名为“听泉赏宝”)关联品牌,经使用极具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系专门负责“听泉”系列品牌的知产管理公司,相关公众基于对“听泉赏宝(听泉鉴宝)”及“听泉甄选”的认知和了解,不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此外,在先多件包含“听泉”及“甄选”商标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中止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听泉赏宝(听泉鉴宝)”抖音账号使用证据及相关宣传报道、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商标使用授权书》、“听泉甄选”抖音账号使用证据、在先包含“听泉”及“甄选”商标列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在“滚环;抽奖用刮刮卡;杂技用球”商品上已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三、四在“滚环;抽奖用刮刮卡;杂技用球”商品上已为有效注册商标,且引证商标一至四并未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滚环;抽奖用刮刮卡;杂技用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的“滚环;抽奖用刮刮卡;杂技用球”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引证商标三、四图形系由文字“听泉”艺术设计而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前述商品上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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