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南酒频道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河南酒逸道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021199号“酒频道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6661号决定,于2024年05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20年11月24日至2023年11月23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实际使用。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酒频道”牌的白酒在生产、储运、销售、结算过程中的真实情况。因此,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生产线照片;
2、产品装箱照片、发运单;
3、店铺陈列实景照片;
4、订货(酒频道光瓶)发票;
5、实物证据(两瓶酒)。
为进一步调查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其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宁夏梦庄园酒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06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烧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5月6日。2023年7月6日,复审商标被核准转让给湖南酒频道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20年11月24日至2023年11月23日,本案的实体问题、相关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酒(饮料);烧酒”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均为单方自制照片,无具体形成时间,证明力较弱。证据4发票显示,本案申请人作为购买方,并非系销售方,且形成时间晚于本案审查的指定期间,无法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对外出售了“酒频道”白酒。证据5虽为实物,但仍需结合有效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证据证明该商品已实际进入商业流通领域。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