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晓木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27545号“盟牛鲜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22204号、第58715624号、第69470157号、第179896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其与申请人已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寻找赞助”服务上,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并公告,引证商标四现为“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策划;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主要识别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人员招收;复印服务;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人员招收;复印服务;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