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536208号“医惠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医惠保 79536208

阅读:122393 2025-05-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京远界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36208号“医惠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综…

  申请人:南京远界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36208号“医惠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医惠保”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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