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代显均
委托代理人:鼎方华(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32321号“言溪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7935429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0日
申请人:代显均
委托代理人:鼎方华(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32321号“言溪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7935429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