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晶美华能源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786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948998号商标、第17386522号商标、第13496601号商标、第408700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持有人销售渠道、目标客户群体等存在差异,不会造成混淆误认。 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2、19类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部分视觉效果及设计手法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类的涂料(油漆)等全部商品;在第19类涂层(建筑材料)等全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19类商品上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