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虞美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光华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02437号“POPP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具有美好寓意,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英语并非中国的官方语言,相关公众不会基于申请商标的含义来识别申请商标,申请商标的含义并非必然为“罂粟”。且已有与本案申请商标构成相同的商标在中国及以英语为官方语言的多个国家或地区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全部履历事项证明书、申请人官网页面及翻译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POPPY”的中文可译为“罂粟”,其指定使用毛衣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亦不能作为其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