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907172号“ckc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kcc 52907172

阅读:116896 2025-05-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凯文克莱(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17日对第52907172号“ckc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注册行为就是针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

  申请人: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凯文克莱(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17日对第52907172号“ckc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注册行为就是针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和抢先注册,其实际使用将引发公众混淆,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57378号“cK Calvin Klein”商标、第1094098号“cK”商标、第6832580号“ck”商标、第6832583号“ck Calvin Klein”商标、第9855391号“ck one”商标、第13305736号“ck golf”商标、第9855408号“CK 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申请人已在中国注册的第882177号“Calvin Klein”商标、第5667356号“ck”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八、九)驰名商标,将会导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1、产品宣传广告;2、申请人品牌排名调查情况;3、店铺列表、店铺图片;4、销售单据;5、《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节选;6、谷歌检索结果截图;7、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8、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000年6月调整);9、在先案件判决、裁定、决定;10、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11、引证商标信息;1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13、百度翻译对“cc”的翻译。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通过调查发现,在18类同类商品项目上,多枚包含字母“CK”的商标均获准注册,并未发现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三、争议商标系合法合理的注册与使用,并未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其注册申请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四、申请人已对本案争议商标提起过异议申请,经商标局审理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书;2、发票;3、店铺图片、小票图片;4、宣传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手提包;伞”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九获准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在第18类“手提包;伞”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八、九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九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七获准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之间的权利冲突应属《商标法》第三十条审理范围,我局将适用该条款予以审理,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提包;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手提包;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ckcc”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所含字母“CK”、“cK”、“ck”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ck”商标的抢注,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鉴于申请人已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规定予以审理。

  三、《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应遵循按需原则,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充分保护,无需再给予其《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故对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主张,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四、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五、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获得充分保护,故对于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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