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沧海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02401号“圣卡西 SAINT CAS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37806号、第15241419号、第299957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到期未续展无效。申请人放弃对3005群组商品的复审请求。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由我局上述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对3005群组商品的复审请求,即放弃对“蜂蜜”商品的复审请求,在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乳酒(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蜂蜜;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