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721952号“西铁星林”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西铁星林 72721952

阅读:88531 2025-05-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许迎春(共有人:山东固力嘉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西安西铁泰和兴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4)商标异字第000003630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4年07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1032098号“西铁XITIE及图”…

  申请人:许迎春(共有人:山东固力嘉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西安西铁泰和兴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4)商标异字第000003630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4年07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1032098号“西铁XITIE及图”商标、第14805028号“西铁及图”商标、第30756460号“西铁地固”商标、第22207990号“西铁墙固”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荣誉证书;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合同;检验报告。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易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共有人:山东固力嘉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类固化剂等商品上,于2023年11月13日初步审定公告,后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予注册复审申请。

  2、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获准注册,现均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类固化剂等商品上。

  3、另有异议人朱永翠对本案被异议商标提起异议申请,经审理我局对其异议理由未予支持,故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不予注册决定、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针对焦点问题,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识别文字“西铁”,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特定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标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固化剂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固化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系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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