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普利思饮用水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09662号“泉城普利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号“泉城普力思”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经我局审理对其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书现已生效,且自生效之日起已逾一年,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