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425485号“理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理想 76425485

阅读:90279 2025-05-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425485号“理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3727号、第20658077号、第72722532号、第70671832号、第31873709号、…

  申请人: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425485号“理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3727号、第20658077号、第72722532号、第70671832号、第31873709号、第70693912号、第71426431号、第74127140号、第21333943号、第37849424号、第46414185号、第4774763号、第6989301号、第30049888A号、第12785899号、第44068102号、第19548116号、第64967388号、第16094625号、第1475377号、第9303592号、第17108990号、第42621865号、第41627098号、第39916344号、第20865496号、第46884533号、第14970673号、第18054593号、第5636440号、第48356830号、第53246071号、第2221235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至八、十、十一、十三、十五、十六、十八、二十四、三十一权利状态不稳定。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简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 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33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 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八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3. 至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三、十五经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撤销注册,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14期、第1927期《商标公告》上,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4. 至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六、二十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23期、第1907期《商标公告》上,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5. 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六尚在申请注册程序中,为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五尚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十、十一、三十一尚处于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十八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九至十二、十四、十七至二十三、二十五至三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九至十二、十四、十七至二十三、二十五至三十三指核定使用的文件复制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其他商标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引证商标五、十、十一、十八、三十一的有效性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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