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109026号“YUYU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YUYU及图 41109026

阅读:88023 2025-05-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贝比赞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山市少侠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25日对第41109026号“YUY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YOYO”商标已在全球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相关公众中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一、争议商标与申…

  申请人:贝比赞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山市少侠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25日对第41109026号“YUY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YOYO”商标已在全球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相关公众中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1093881H号“YOYO”商标、第20780955号“YOYO”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复印件):1、商标注册信息;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3、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生产销售合同、发票、产品认证及试验报告;4、申请人经销商销售发票、发货凭证、销售单据;5、广告宣传资料;6、被申请人、原注册人企业信息及名下商标情况;7、类似案件裁定文书、判决文书;8、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中山市宝蓓悠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婴儿车等商品上,2021年12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中山市少侠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即本案被申请人),现处于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或在我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12类婴儿车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字母“YUYU”与引证商标一、二“YOYO”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及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车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婴儿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本案中,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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