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042697号“六桂凰LIU GUI HU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六桂凰LIU GUI HUANG 30042697

阅读:95612 2025-05-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六桂福珠宝首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安徽金昌福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宗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25日对第30042697号“六桂凰LIU GUI HU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国内知名的大型珠宝生…

  申请人:六桂福珠宝首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安徽金昌福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宗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25日对第30042697号“六桂凰LIU GUI HU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国内知名的大型珠宝生产销售企业,在业内享有极高的声誉。“六桂福”商标作为申请人的核心商标亦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286787号“六桂福LIUGUI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156795号“六桂福尚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716017号“六桂福LUK KWAI FOO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413507号“六桂杰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六桂福”商标在第14类“贵重金属艺术品”商品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五、被申请人意图攀附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谋取不正当利益,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六桂福”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2、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

  3、媒体报道;

  4、实际使用及宣传推广资料、广告宣传片截图;

  5、销售凭证、连锁店网络分布图、广告投放方式及部分特许经营合同、广告凭证、户外广告应用标准;

  6、申请人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具有特殊的含义,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基于实际经营需要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不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店铺及产品照片、相关拍摄视频;

  2、产品销售单;

  3、设计方案。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原无效宣告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0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拍卖;广告”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申请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拍卖;寻找赞助;人员招收;广告”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9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20年5月21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由汉字“六桂凰”及拼音“LIU GUI HUANG”构成,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六桂福LIUGUIFU”、引证商标二汉字“六桂福尚品”、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汉字“六桂福”、引证商标四汉字“六桂杰瑞”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应判为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拍卖;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拍卖;寻找赞助;人员招收;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争议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故本案无需适用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字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形,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此外,鉴于我局已经通过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3日

本文《关于第30042697号“六桂凰LIU GUI HU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六桂凰LIU GUI HUANG 3004269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86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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