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211466号“医道 Med.D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医道 Med.DAO及图 77211466

阅读:8087 2025-05-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徽康策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11466号“道 医道 MED.D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书中引证的第44256780号“医道道”商标、第152…

  申请人:安徽康策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11466号“道 医道 MED.D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书中引证的第44256780号“医道道”商标、第15284380号图形商标、第17436691号“医道家”商标、第13580227号“道”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差别显著,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此外,引证商标一、三已在类似商品上共存注册,且有诸多类似商标也已成功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时间记录装置;集成电路;交通信号灯(信号装置)”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数器”、“电子芯片”、“信号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或图形构图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似,若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其它理由均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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