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7177605号“达梦数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97401号“易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52423号“三川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电子计分器;衡量器具;夜明或机械信号板;投币启动的机械装置;商品电子标签;照相机(摄影);光电天关(电器);调压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为“测量水平仪;测量仪器”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