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496238号“合庆”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合庆 33496238

阅读:122326 2025-05-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苏泽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易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朱丽 申请人因第33496238号“合庆”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68187号决定,于2024年09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苏泽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易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朱丽

  

  申请人因第33496238号“合庆”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68187号决定,于2024年09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20年12月20日至2023年12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在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签订的有关机床导轨合同、发票及汇款单;2、申请人签订的机床螺母合同、发票及汇款单;3、申请人签订的机床导轨等商品的合同、发票及汇款单;4、参照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9年7月21日获得注册,核定在第7类“机器轴;机器传动带;滑轮;轴承(机器部件);机器用齿轮装置;机器联动装置;电焊机;非陆地车辆用涡轮机;废物处理装置;发电机”商品上,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合同、发票、汇款单已形成有效的证据链, 相关证据体现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内容、时间、申请人名义等要素,结合申请人的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导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机器用齿轮装置;滑轮;机器轴;机器联动装置”商品与其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证据中的螺母商品与复审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有关螺母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非陆地车辆用涡轮机;发电机;机器传动带;轴承(机器部件);电焊机;废物处理装置”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 机器用齿轮装置;滑轮;机器轴;机器联动装置”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6日

本文《关于第33496238号“合庆”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合庆 3349623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8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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