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维新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28717号“VI.LS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99607号“VATSUN”商标、国际注册第584564号“VASON”商标、第16745289号“VASEN”商标、第18579939号“光能智造 VITAS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设计合同及设计物料、展会照片、参展协议及发票、销售合同及发票、使用图片、产品目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我局现已作出继续有效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