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千岛湖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760643号“千岛湖24鲜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9633号“千岛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审理决定在“医疗;社会福利服务;卫生;美容服务;动物饲养;农业服务;法律服务;安全服务;非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提供地质调查;研究;开发服务;提供化学研究;提供菌类研究服务;提供气象情报服务;材料测试;外观设计服务;建筑物的设计;咨询服务;服装设计;租赁服务;提供语言文字服务;计算机编程及相关服务;提供人员服务;提供照相;录像服务;新闻记者服务;提供艺术品鉴定服务;物品清仓服务;书画艺术设计”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在“提供饮食供应;临时住宿服务;提供房屋设施的服务”服务上予以维持,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