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赫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33650号“科埃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621166号“埃斯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的撤三申请电子回执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质量控制;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电子数据存储;数据加密服务”服务上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为“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科学实验室服务;科学研究;临床试验”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械研究;科学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科学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远程访问监控计算机系统的运行;计算机软件咨询;与操作灌装设备和机器有关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软件维护;为检测故障监控计算机系统;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安装”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通过远程访问监控计算机系统的运行;计算机软件咨询;与操作灌装设备和机器有关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软件维护;为检测故障监控计算机系统;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安装”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