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翰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德(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21310号“PLUS ELECTRO X 粒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92634号、第781994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亦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其他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已在因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中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未获准注册,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