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芝麻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味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01732号“芝麻梦厨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711847号“芝麻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审理决定在“芝麻糊;玉米粉;面粉;去壳大麦;挂面;方便面;芝麻油制甜食”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予以维持,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月饼;糕点;面包;袋装速食面”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调味料”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部分汉字与引证商标相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芝麻糊;玉米粉;面粉;去壳大麦;挂面;方便面;芝麻油制甜食”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