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电英雄(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54588号“INS&OU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1820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INNOUT”网络搜索结果截图等证据的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初步审定,于2025年4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INS&OUT”与引证商标“INNOUT”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