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224513号“猜娜CAIN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猜娜CAINA 60224513

阅读:85150 2025-05-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株社葵田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开平市葵田食品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双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29日对第60224513号“猜娜CAIN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猜娜CAINA”同中华人民…

  申请人:广州株社葵田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开平市葵田食品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双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29日对第60224513号“猜娜CAIN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猜娜CAINA”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近似,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具有一贯抢注他人知名品牌的不正当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一)(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名下部分注册商标列表截图扫描件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不近似,也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更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并未具有一贯抢注他人知名品牌的不正当意图,更没有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产品介绍资料、说明函、产品照片、发票等证据。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30日申请注册,2022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照烧酱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32年4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猜娜CAINA”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近似,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八)项的规定。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汉字“猜娜”及对应拼音“CAINA”组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整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英文全称、简称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不易产生错误认识,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情形。同时也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故也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或系采取了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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