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600181号“鹰牌全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鹰牌全卫 56600181

阅读:52574 2025-05-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鹰牌洁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18日对第56600181号“鹰牌全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24313号“鹰牌及图”商标、第1810541号“鹰牌”商标、第54817…

  申请人: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鹰牌洁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18日对第56600181号“鹰牌全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24313号“鹰牌及图”商标、第1810541号“鹰牌”商标、第54817630号“鹰牌生活”商标、第55556945号“鹰牌怡家”商标、第54814414号“鹰牌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已经注册,且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达到驰名商标程度的知名度,曾经多次受到驰名商标保护。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三、被申请人作为与申请人同地域同业经营者,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1、鹰牌集团旗下公司工商信息、官网信息;2、所获荣誉;3、受保护记录;4、相关报道;5、申请人审计报告及完税证明;6、被申请人工商档案、恶意申请商标列表;7、“全卫”被作为商贸用语广泛使用的相关材料;8、相关裁决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信号灯、电锁、遥控装置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或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防盗装置等商品、第19类彩釉砖等商品、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2009年4月24日,商标驰字[2009]第26号认定,申请人使用在第19类彩釉砖商品上的“鹰牌及图”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02159号《第33757800号“鹰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等中曾对申请人在彩釉砖商品上的引证商标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锁、信号灯、遥控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电子防盗装置、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电开关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属于类似或具有密切关联的商品。加之,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的“鹰牌”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申请人的权利进行了保护,故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并不具有欺骗性,非含有贬义和消极内容,以此作为商标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亦不会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

  四、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8日

本文《关于第56600181号“鹰牌全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鹰牌全卫 5660018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833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