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恭贺新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89544号“恭賀新禧GONGHE XINX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企业名称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名注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公司名称显著部分完全相同,具备独创性、显著性和唯一性。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扩展申请,申请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建立较高认知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23602号、第5283678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介绍资料、作品登记证书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的情况下不易区分,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恭賀新禧”与引证商标二“恭贺杏禧”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薄荷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申请商标标识进行作品登记与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部分“恭賀新禧”属于常用祝颂语,使用在蜂蜜酒等复审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