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658624号“新风屯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新风屯儿 79658624

阅读:122767 2025-05-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桦川县欣欣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河南商标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58624号“新风屯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结合企业经营理念精心设计而成,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与显著性。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

  申请人:桦川县欣欣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河南商标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58624号“新风屯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结合企业经营理念精心设计而成,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与显著性。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在先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新风屯儿”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来源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以此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标识进行作品登记与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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