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207209号“广西工艺美术研究院 工美臻选 始于1960年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广西工艺美术研究院 工美臻选 始于1960年及图 80207209

阅读:117047 2025-05-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西工艺美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207209号“广西工艺美术研究院 工美臻选 始于1960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976607号、第38513779号、第3179…

  申请人:广西工艺美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207209号“广西工艺美术研究院 工美臻选 始于1960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976607号、第38513779号、第31791224号、第25480254号、第25487011号、第25478894号、第25472134号、第25491480号、第25490108号、第25480787号、第9587324号、第9587330号、第22930531号、第15364581号、第22929943号、第25476104号、第77735730号、第71578608号、第742923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九)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十八、十九在驳回复审决定中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三在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被决定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3、引证商标十七处于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七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独立认读汉字“工美臻选”与引证商标二的汉字“工美造办”、引证商标三的汉字“工美金匠”、引证商标四的汉字“工美陶瓷”、引证商标五的汉字“工美文创”、引证商标六的汉字“工美珠宝”、引证商标七的汉字“工美玉器”、引证商标八的汉字“工美银器”、引证商标九的汉字“工美雕漆”、引证商标十的汉字“工美文化”、引证商标十一的汉字“工美大厦”、引证商标十二的汉字“工美大厦”、引证商标十三的汉字“工美珠宝”、引证商标十四的汉字“工美银器”、引证商标十五的汉字“工美陶瓷”、引证商标十六的汉字“工美黄金”、引证商标十七的汉字“工美黄金”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商标所包含的“广西”,为我国无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三、十七的状态对本案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本案不等待该商标权利状态确定。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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