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开利净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52020号“金开利 KINGCARRI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43876号“金开利模块化洁净室系统 KINGCARRIER MODULAR CLEANROOM SYSTEMS”商标、第18443919号“金开利模块化洁净室金融解决方案 KINGCARRIER MODULAR CLEANROOM FINANCIAL SOLUTIO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均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空气净化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