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贵明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据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98844号“核舰艇 JETBO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762783号“JETCO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目前权力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档案、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5)第144253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在第11类商品上予以驳回,截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汉字“核舰艇”,指定使用在抽水马桶、厨房洗涤槽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上述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不致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鉴于引证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