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瑞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61672号“车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1606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其在“发动机油;汽车润滑油;汽车润滑脂;润滑剂;车轮防滑膏;齿轮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驳回,在“汽油;矿物汽车燃料;石蜡;除尘制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在“汽油;矿物汽车燃料;石蜡;除尘制剂”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汽油;矿物汽车燃料;石蜡;除尘制剂”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润滑油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