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康翊科技文化中心(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博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98131号“Bstud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754066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第79001694号商标、第78987093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49188690号、第49188317号“宝能生鲜 B”、第37515171号“宝能 B”、第37515757号“宝能BAONENG B”商标在整体构成和呼叫方面均存在差异,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可以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