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W HEALTHCARE CO.,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77181号“MEDICO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了第49206731号“MEDITOK”商标、国际注册第1578797号“MEDICOM”商标、第69430316号“MEDI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有类似案情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在我局驳回复审审理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含有维生素C的营养制剂、治疗用或医用营养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依据。
鉴于引证商标二、三的审查结果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