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东福来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11100号“LEVEL PLATING MACH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LEVEL”译为“数量”,“PLATING MACHINE”译为“电镀机”,但根据申请人经营范围整体可以理解为“水平电镀机器”,“水平电镀机器”指的是:一种采用电化学沉积技术,在工件表面镀上一层金属或合金的设备,它通过电解作用使金属离子在电极表面沉积,从而形成一层均匀的金属涂层。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30421号、第13107882号、第4459724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LEVEL PLATING MACHINE”可译为“水平电镀机器”,仅由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构成,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英文“LEVEL”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造纸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染色机;电池机械;非陆地车辆用齿轮传动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03日